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,我国法治建设取得了长足进展,尤其是以“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”为重要举措的司法改革,更是推动了法治理念在全社会的深入贯彻。“审判权和执行权的分离试点”作为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,有力地缓解了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“执行难”问题。在此基础上,二十届三中全会在《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》(下文简称《决定》)中强调“深化审判权和执行权分离改革,健全国家执行体制”,为进一步深化司法改革、完善中国特色法治体系指引了正确方向,在新时代的司法实践中具有深远意义。
一、审判权与执行权分离的背景原因
审判权是指法院对案件事实所关涉的实体性权利的审理和判决,执行权是指执行机构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对判决结果的强制实施。然而,在司法实践中,由于执行机构缺乏足够强有力的执行力量,使得“执行难”问题频发,不仅不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,而且贬损了司法的公信力。
执行乏力的原因集中在以下方面:首先,执行权在部分法院中呈现分散状态,缺乏统一的管理和指导,使得执行力量难以形成合力;其次,在司法系统中,执行权力相对弱势,执行机构所能调动的资源和手段有限,使得执行权威不足,许多被执行人得以通过各种方式规避甚至抗拒执行;此外,执行机构所拥有的执行手段无法妥善应对复杂的执行情况,尤其是在涉及财产查控的案件中,执行机构缺乏被执行人的相关信息,直接影响了执行效果。
执行一旦乏力,便会更加乏力。如果执行过程中的债权人总是不得不向债务人做出让步,就会激励潜在的债务人通过诉讼实施机会主义的行为。因为与其足额向债权人偿债,不如借助司法降低债权的利率,由此司法可能沦为债务人逃避和降低债权的工具。虽然执行阶段债权人的让步看上去使得纠纷得以解决,但由此释放出的激励信号会诱使更多潜在的纠纷进入法院,加重法院的负担,使得本就有限的司法资源被挤占,无法审理那些对社会产出更大的纠纷。
针对以上困境,党中央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,于《决定》中明确强调“深化审判权和执行权的分离,健全执行体制”,是应对司法痼疾的对症下药。
二、审判权与执行权分离的改革举措
自从审判权与执行权分离试点实施以来,许多试点地区已经取得了显著成效。执行机构的分立,使执行工作更加专业化,极大地提升了执行效率。司法判决不再只是“法律白条”,债权人的诉权和财产利益得到了切实的保障,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度明显提高。
审判权与执行权的分离,首先体现在机构设置的调整上。近年来,部分地区开始试点设立执行裁判庭和执行警察局。执行裁判庭主要负责处理执行异议等执行裁决工作,执行警察局则吸纳法警并实行警务化管理,行使执行实施权。执行机构分立后,执行人员无需兼任审判职能,只需专门负责执行工作,因此能够集中精力处理执行事务,减少了因职责混杂导致的效率低下。同时,执行机构对执行工作进行统一规划和调度,可以增强执行力度。
《决定》中还提出,要强化当事人、检察机关和社会公众对执行活动的全程监督。为了确保执行权的正确行使,完善监督机制也是司法改革的重要一环。具体措施包括:建立执行案件的公开平台,使得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可以随时查询案件的执行进度,增强司法的透明度;推动检察机关依法对执行工作进行监督,防止执行过程中出现权力滥用或懈怠。
此外,执行阶段的债务人之所以敢于消极履行、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甚至暴力抗拒执行,是因为恶意逃债的最糟糕后果无非是清偿债务。在这种背景下,改革应通过增强惩罚的力度,以实现更强的威慑效果。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,智能化的执行手段可以发挥重要作用。通过大数据、物联网等手段,执行机构可以更加高效地追踪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;通过构建全国统一的执行信息共享平台,结合信用惩戒制度,执行机构可以对失信的被执行人实施诸如限制高消费、限制出境等更多样化的制裁,从而减少恶意逃债的发生。在经济性制裁不足以威慑被执行人的恶意逃债行为时,可以辅助以罚款、拘留等行政处罚,必要时实施刑事制裁。
三、审判权与执行权分离的未来展望
尽管审判权与执行权的分离改革已经取得一定成效,但未来仍有许多挑战需要面对。
考虑到执行机构的手段力量和法院在政治生态中的地位,应该赋予执行机构一定的侦查权能。如果已经掌握了被执行人恶意逃债的线索,可以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直接移送检察起诉,从而在司法实践中落实“拒不执行判决、裁定罪”,强化法律的威慑效果,减少恶意逃债行为的发生。
另外,执行权的行使离不开全社会的支持。执行工作应进一步加强与社会各界的协同合作,包括与银行、公安、工商等部门建立更紧密的合作关系,利用社会各部门所掌握的信息和手段共同推动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。
审判权与执行权的分离是中国司法体制改革中的重要一环,其核心目标是通过合理配置权力,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。《决定》提出的“深化审判权与执行权的分离,健全执行体制”为法治改革提供了理论指导,指明了实践方向。通过审执分离体制改革,中国法治建设将迎来更加公平、公正、高效的新篇章,为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重要贡献,真正发挥法治在中国式现代化中的重要保障作用。
中共营口市委党校 法学教研部教师 尹馥嘉